鎢制品出口提單相關資料遺失怎麽辦
本公司前曾委托國內某外彙銀行開立鎢制品出口信用證 ;1萬美元,向日本購買鎢制品成品配件,LC上言明:
(1)貨物由日本港口運達新加坡港口 。
(2)提單的收貨人(Consignee)爲開證銀行。
(3)貨到被通知人(Notify Party)爲本公司在新加坡的子公司。
議付文件由議付銀行送抵國內開證銀行後,本公司立即前往開證銀行辦理贖單手續,經開證銀行在提單上背書後,連同其它議付文件交由本公司職員取回,以便寄往新加坡提貨,但因保管不當全套文件遺失,導致新加坡子公司無法前往提貨,因工廠需料甚殷,遠赴日本辦理補發提單手續甚繁,另需交存150%的保證金負擔甚重。經友人建議,請開證銀行出具「擔保提貨書」以「擔保提貨」方式向新加坡船務代理公司提貨最爲便捷,但爲開證銀行婉拒,請問
壹、 理由何在?
二、 有何補救措施?
壹、 來函所稱,開證銀行已將全套正本提單背書轉讓給貴公司,而貴公司保管不慎遺失後,要求開證銀行出具擔保提貨書提貨被婉拒壹事,其理由可歸納爲下列兩點:
(壹) 開證銀行辦理擔保提貨是正本提單在尚未到達開證銀行的前所辦理擔保提貨,是開證銀行可確實掌握正本提單以利事後換回鎢制品「擔保提貨書」爲前提,LC爲付款方式辦理進口貨物時,進口商欲前往運輸人辦理提貨,通常應到開證銀行(Issuing Bank)領取提單(Transport Document)後,憑提單始能辦理提貨。惟今國際航運發達,從距離較近的地區如香港、日本、新加坡進口貨物,或距離較遠但出口商提前發貨後遲延議付的情形會發生,但貨物卻已到埠,而進口貨的正本提單尚未寄達開證銀行,在此情形,進口商爲了節省船舶滯期費、海關倉儲費,或因急需取貨應市或加工生産,往往要求開證銀行簽發「擔保提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 without Bill of Lading),憑以持向航運公司或其航運代理公司辦理提貨。
開證銀行待接到國外議付銀行送來的提單正本後,立即將提單正本簽字,並添附「擔保提貨解除通知書」以挂號郵寄給航運公司,換回先前簽發的「擔保提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
(二) 鎢制品提單正本經收貨人(Consignee)開證銀行背書經指名給開證申請人後,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是爲合法持有人,開證銀行已喪失提單上的權利。當然亦無權辦理擔保提貨。縱然貴公司提供十足保證,要求開證銀行辦理「擔保提貨」但開證銀行對該已遺失的提單無權利可言,換回「擔保提貨書」解除船公司的保證責任將無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