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A鎢制品貿易術語注意事項

一、賣方交貨義務

《2000年通則》刪掉《1990年通則》按照列明鐵路、公路、內河、海洋、航空、多式聯運等各種運輸方式下以及未指明運輸方式的情況下完成交貨義務的規定。因爲在實踐中對鎢制品賣方何時完成交貨義務可能産生爭議,所以《2000年通則》對各種運輸方式作了歸納,以指定的交貨地點作爲確定交貨義務完成時間和標准,分別規定在賣方所在地和在其他交貨地點,內容表述既簡潔又明確,容易在實踐中操作,減少爭議和糾紛。

具體地說,若在鎢制品賣方所在地交貨,則賣方無義務提供運輸工具,而應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運輸工具。但賣方有裝載貨物的義務,只有當賣方將貨物裝上指定的運輸工具上並支付相應裝貨費用,其交貨義務才算完成。

若在其他交貨地點,則賣方有義務提供運輸工具,負責將鎢制品運到指定交貨地點使貨物置于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人的支配之下,此時賣方才完成交貨義務。應該指出的是賣方沒有卸貨的義務,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卸貨前其交貨義務即已完成。

賣方爲了避免因交貨地點不明確而增加的費用支出,應該在簽訂買賣合同時,約定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確定的地點並明確貨物以何種方式向承運人交貨或貨物是否應裝入集裝箱內等。賣方即可在貨物價格中將承擔的費用包括在內,防止造成損失。

二、賣方代買方指定承運人

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賣方無義務簽訂運輸合同。但若鎢制品買方請求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賣方可以按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如果賣方接受買方的請求,賣方必須明確應由買方承擔風險與費用。爲了保證運費的安全,應要求買方先預付運費,或擴大信用證付款金額,將運費金額包括在信用證金額之中。

如果賣方沒有條件接受買方指定承運人和訂立運輸合同的委托或者不願承擔此項義務時,應當隨即通知買方。

三、貨與運輸工具銜接

在FCA合同中,由鎢制品買方指定承運人和訂立運輸合同,賣方負責交貨,貨與運輸工具銜接是否順利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實際業務中,常常出現貨物等待運輸工具或運輸工具等貨的現象,這樣會引起費用損失,費用損失由買方負擔還是由賣方負擔往往會産生爭議。有時,買方因貨價下跌,市場不景氣等原因以不指定承運人和不訂立運輸合同作爲毀約手段。盡管慣例規定,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約定的交貨期間屆滿之日起,因買方未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或者買方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未按管貨物,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才能得到經濟損失的補償,給賣方帶來許多麻煩。爲了避免此類情況發生,賣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可以規定:"買方不及時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或者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不及時按管貨物,賣方有權在交貨期截止時起代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訂立運輸合同,因此而産生風險和費用由買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