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出口钨制品的ORC、THC

对于FOB港口的出口货,海运运费由钨制品收货人支付,码头费等由发货人支付,这些应该是没有什么异议的。但对于ORC,THC应由谁支付,就不那么清晰了。要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ORC,THC的含义和性质。

ORC:

ORC是ORJGINAL RECEIVING CHARGES的缩写,顾名思义,为启运港附加费。粗看之,此费用应该由钨制品发货人支付,其实不然。ORC如同BAF,CAF,PSC等一样,本质上是海运运费的一部分。影响船公司运输成本的因素很多,如燃油价格(因此有了BAF),汇率(因此有了CAF)以及港口拥挤程度,装卸效率等。船公司以附加费的名义提高收入,除了给货主一个不得以而为之的假象外,如PSC(旺季附加费)等,更可以减少代理佣金的支付,因为船公司支付代理佣金仅限于海运费(FREIGHT),附加费不包括在内。由此看来,对于FOB货,ORC原则上应由收货人支付,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多数发货人在合同中只是粗略地 规定 海运费由收货人负责,同时又不清楚ORC的含义和性质,致使收货人乘机运作,而不得不多负担一笔费用。更有甚者,一些境外代理实际上已经向收货人收取了ORC,即利用发货人的无知重复收取,并每每能够得手。

THC:

THC是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的缩写,原意是指码头向船公司收取的操作费用,特别是指码头装卸船费用。但对于钨制品货主而言,往往成了码头费(类似HARBOUR DUES)的代名词。对于出口美国的FOB货,THC由收货人支付一般不会有争议,但对于FOB香港的出口货,在实践中,THC都向发货人收取(香港没有码头费)。香港起步海运价很低,但THC却很高,很多收货人就利用这点,要求发货人在香港交货,如果发货人对此不甚了解,很容易就范,在销售价格上没有考虑这笔费用而支付了本应由收货人承担的费用。

综上所述,无论是ORC还是THC,都是船公司提高进出口钨制品运费的一种手段,明白这一点,就不难分清哪些费用应该由发货人付,哪些费用应该由收货人付。另外,还应记住一点,合约是自由协议的结果(有法律强制 规定 的情况除外),没有什么东西是绝对的或必须的,一切都取决于你的议价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