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钨制品贸易术语的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是钨制品进出口合同中的一条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与权利,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对进出口商来讲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义务,因此也承担着不同的风险。国外有些不法商人在与我国公司签订合同时,常常利用贸易术语诈骗得逞。所以进出口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2000通则》术语按不同类型划分4个组合,即E组(EXW),F组(FCA、FAS、FOB)、C组(CFR、CIF、CPT、CIP)、D组(DAF、DES、DEQ、DDU、DDP)共13种贸易术语,即进出口商在洽谈合同,选择贸易术语时有13种选择。
风险之一:易造成无单放货
首先分析常用的FOB、CFR和CIF术语对进出口商的风险。
案例:2005年3月,江苏某钨制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额10多万美元的钨制品合同,以FOB价格成交。当年4月16日我国A公司收到美国B公司开来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条款中有一条为"提单的托运人栏要填写B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凭指示(TOORDER)"。我国A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证,把托运人改为A公司,但美国B公司声称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一定要求在托运人栏填写B公司名称。A公司当时就没有再进一步要求修改信用证。A公司于当年6月9日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在信用证的有效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了已装船清洁提单。
A公司在信用证的交单期内将全部结汇所需的单据交银行办理结汇,数日后,议付行通知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提单背书有误,有不符点。虽然A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钨制品已被美国B公司提走。A公司以运输公司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运输公司以A公司不是托运人和提单没有托运人背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到目前为止,事情仍未解决。
FOB术语条件下,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并支付费用,因此容易造成无单放货。本案例中,托运人栏填写进口商的名称,为无单放货提供了借口,这样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进口商可以与运输公司勾结,骗取出口商货物。
本案例中,提单托运人栏填写钨制品进口商名称,这说明在签订合同之初,进口商就设计了陷阱,有意诈骗出口商货物。因为尽管进口商开出了信用证,但没有托运人(进口商)的背书,单证无法相符,银行无法结汇。进口商没有背书,提单无法流通,出口商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也很难控制货物。
如果当初在合同中不选择FOB术语,选择CFR或CIF术语,由出口商租船订舱,签订运输合同,就不会发生本案例中的风险(信用证的风险另论),出口商将能控制货物所有权。即使发生无单放货情况,运输公司也必须承担责任,并且不能推卸责任。近年来大量无单放货的发生,都与选择贸易术语有关,即大多数无单放货的情况都是选择FOB术语。
风险之二:出口商很难掌控合同的履行
选择FOB术语,对钨制品出口商来说,还存在着其他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出口商不能控制合同的履行及执行合同的时间,这也是出口商最致命的潜在风险。选择FOB术语,尽管进口商开出了信用证,尽管信用证条款都是一般条款,如果进口商由于各种原因,如自身经营、价格变动、市场变动等原因,可以轻而易举的不履行合同。其中最简单的办法是不去租船订舱,出口商无法发货,无法取得提单和其他文件办理结汇。在实际业务中,大量案例证明,进口商不租船订舱的事例时有发生。
选择FOB术语,出口商很难掌控合同的执行进度。如果进口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租船订舱,可能会对出口商造成重大损失,这样的事例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时有发生,应引起国内出口商的重视。相对FOB术语,选择CFR或CIF术语就可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作为钨制品出口商在洽谈合同时,应尽力争取选择CFR或CIF术语,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必须选择FOB术语时,应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进口商资信不好,宁可放弃合同也不能选择FOB术语。选择FOB术语,要避免无单放货的事情发生,要有此种风险意识,通过有效手段控制货物所有权。经营人员要认真研究各种贸易术语的利弊,许多经营外贸业务的人员只知道各种贸易术语的表面意思,并没有真正掌握其深层含义和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经营人员要提高经营风险意识,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研究和分析各种贸易术语,并能真正合理的运用各种贸易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