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钨制品贸易术语注意事项

(1)FOB术语

FOB钨制品贸易术语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将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①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钨制品、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钨制品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钨制品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②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钨制品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③使用FOB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通知问题。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钨制品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

(2)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典型的是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该定义把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FOB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与国际商会规定的FOB术语含义相类似。所以在对美贸易中,如用FOB术语成交,则要注明是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是适用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如采用后者,则需要在FOB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以免引起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