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FOB、CIF和FCA、CPT、CIP鎢制品貿易術語的區別
一、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CFR、FOB、CIF三種貿易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其承運人是船公司;而FCA、CPT、CIP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海洋、內河、鐵路、公路、航空運輸等,也適用多式聯運,其承運人是船公司、鐵路和公路部門和航空公司或海運船公司及多式聯運經營人。
二、貨物運輸區間不同
CFR、FOB、CIF等貿易術語只適用海運和內河運輸,所以鎢制品運輸區間是從裝運港至目的港,屬于"港口交貨"。而FCA、CPT、CIP貿易術語適用各種運輸方式和多式聯運,貨物運輸區間是賣方內陸任何地點至買方內陸任何地點,擴大了運輸區間,可以實行"門到門交貨"。
三、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地點不同
CFR、FOB、CIF交貨地點是裝運港,將鎢制品裝到指定的船上。風險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爲界。而FCA、CPT、CIP的交貨地點,需視不同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在賣方所在地點,也可以鐵路、公路、航空、內河、海洋運輸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運輸或其他收貨地點。風險劃分是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時,即風險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四、運輸單據不同
在CFR、FOB、CIF貿易術語條件下,鎢制品賣方一般應向買方提交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它是物權憑證,可以質押和背書轉讓。而在FCA、CPT、CIP條件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則視運輸方式而定。除使用海運外,其他運輸方式,如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等都不是物權憑證,不能背書轉讓和用以提貨。
五、裝卸費用負擔不同
CFR、FOB、CIF貿易術語,賣方承擔鎢制品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爲止的一切費用。但由于貨物裝船是一個連續作業,各港口的習慣做法又不盡相同,所以在使用程租船運輸的FOB合同中,應明確裝船費由何方負擔。而在FCA、CPT和CIP的條件下,如涉及海洋運輸,並使用程租船時,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對所支付的運費,或FCA術語由買方支付的運費,已包含了承運人接管貨物後在裝運港的裝船費和在目的港的卸貨費。這樣,在FCA合同中的裝船費的負擔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貨費的負擔問題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