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FOB、CIF鎢制品貿易術

一、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界限問題

《通則》以報過船舷"作爲劃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費用責任的界限。這裏的風險是指鎢制品損失或損壞的風險,而費用是指正常運費以外的費用。但從實際作業來看,裝船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從岸上起吊到裝船入艙。不可能在船舷這條界限劃分雙方的責任。由于《通則》作爲慣例並不是強制性的,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實際業務中,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已裝船提單",這表明雙方約定由賣方承擔貨物裝入船艙爲止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責任。

二、FOB 方式中的船貸銜接問題

《通則》規定,買方應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在實務中,爲了保證賣方備貨和買方派船接貨互相銜接。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對買方應在船到港多少時間前通知賣方作出規定。

三、CFR 方式中的已裝船通知

CFR 方式中,賣方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具有通知買方及時辦理保險的作用。買方辦理進口鎢制品保險時,保險公司按有關的裝船通知承保。如果賣方未能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則萬一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其風險仍由賣方承擔。所以,CFR方式中,賣方應特別注意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四、《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中的 FOB

《修正本》中將FOB分爲六種,只有第五種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與《通則》的FOB相近,但該術語的出口報關的責任在買方而不在賣方。所以我國在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洽談進口貿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時,除在FOB後注明Vessel外。還應明確由對方(賣方)負責辦理出口結關手續。

五、關于租船運輸時,裝卸費用的負擔問題

如果使用班輪運輸,班輪運費內包括了裝卸費用。但在大宗鎢制品使用租船運輸時,船方是否承擔裝卸責任,也即運費中是否包括卸費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規定。故買賣雙方在商定買賣合同,應明確裝卸費用由誰負擔。通常以貿易術語的變形,即在貿易語後加列字句來加以說明。

a、以FOB方式成交,紀明確裝船費用由何方負擔。常見的FOB術語的變形有:

FOB Liner Terms(FOB班輪條件),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負擔。

FOB Under Tackle(FOB吊鈎下交貨),賣方負責將鎢制品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吊鈎所及之處,吊裝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並承擔包括理船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入艙的散裝貨物平整所産生的費用。

b.以CFR和 CIF 方式成交。需明確卸貨費用由誰負擔。CFR和 CIF 術語的變形相類似、以CIF爲例,主要有:

CIF Liner Terms(CIF班輪條件),卸貨費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CIF Ex Ship's Hold(CIF艙底交貨),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賣方負擔將鎢制品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六、象征性交貨

賣方在裝運港將鎢制品裝至船上以運交買方,然後賣方通過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單、信用證)向買方提交包括物權憑證(海運提單)在內的全部合格單據,即完成了交貨義務,運輸單據上的出單(或裝運)日期,即爲"交貨日期"、這種方式稱爲象征性交貨。以這種方式訂立的合同,賣方只負責裝運,無需保證到貨,所以又稱爲裝運合同,以區別于交貨合同。

CFR、CIF、FOB三種術語,均屬于象征性交貨,與之相對應,買方是憑單付款,所以裝運單據在這類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