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出口信用证的万能迷思

钨制品出口跟单信用证方式是目前使用得最广泛的国际贸易结算手段。运用得当,可以成为出口商的融资工具,亦是进口商用来保留利润的方式之一,但它充其量只是一种「付款条件」,绝非「保险工具」。厂商与其在信用证上钻牛角尖,倒不如跳出迷思,在交易对手、交易条件乃至验货、交货层次上严加控管。

企业经营成功的要素,不外乎开源节流;在国际贸易的领域里,企业面临国际间各路人马的激烈竞争,虽然莫不专注于市场的开发与行销,但若忽视正确的财务操作,总是件美中不足之事。因此,在企业的财务操作过程中,关于国贸付款条件的使用原则,乃至于目前仍普遍受贸易业者所采用的信用证交易方式的成本内涵,便成为企业在财务操作中不容忽视的一环。

出口付款方式的新趋势

国际贸易领域中,清偿货款的方式有许多种,在台湾传统的观念里,认为对卖方最有利的条件是预收货款,其次为钨制品出口信用证(L/C),再依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记帐(open account)等方式,而分期付款(instalment)或寄售(consignment)则为最差的出货条件。从这样的观点来看,似乎对卖方越有利的条件,就成为买方最不利的方式。

但上述的说法已经受到严重的挑战,而有了重新的诠释。早期台湾的对出口易,不论进、出口各约有85%的金额以钨制品出口信用证结汇,其余则以「非信用证交易」(记帐、汇款或寄售)的方式进行。然而,晚近国际贸易交易型态丕变,伴随交通、资讯的发达与跨国企业的兴起,贸易业者对交易对手的认识与交易型态的重新定位,已扭转了传统的交易方式。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资料显示,一九九七年我国一千二百多亿美金的出口总值中,信用证交易只占其中的一四%,其余的八六%均以非信用证的方式交易。虽然上述的数据完全符合了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但较诸于欧美等先进国家,我国的信用证交易金额仍然过高。

国际贸易交易条件的考量因素,首重债权的安全性,在安全无虑下,则可进一步衡量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最后再评估交易条件的操作成本,以降低交易的风险与成本。以晚近兴起的跨国企业风潮为例,企业藉由在海外设立采购据点及发货仓库,加强了企业对国际市场讯息的掌握能力,如此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交易关系显然以非信用证为主要条件;另外,透过交易双方频繁的接触与企业资讯的公开化、透明化,已可充分了解交易对手的债信水准,抑或是上、下游业者间的互相投资、融资或委托代工等市场行为,均已舍弃了银行体系的授信、融资管道。
所以,现今在国贸付款条件的选择上,不全然只以安全为首要考量,而应综合评量交易对手间的互动关系与交易型态,弹性的运用交易条件,这也是现今从事国际贸易工作者,所需重新检视的重要观念。

信用证非保险工具

国际贸易活动中,许多人常误以为钨制品出口信用证是交易过程中的保障工具,认为运用信用证交易,只要买方顺利收到所需的货物,卖方便可凭押汇文件取得货款,既安全又方便。但这样的想法未免过于天真,其实信用证充其量只是「付款条件」,而非「保险工具」。虽然开状银行对出口商拍胸脯保证,「只要单据齐全,一定付款」,但要是进口商出了问题,开状银行只要在文件中随便找出一个瑕 再据以拒付,便可将责任推得一乾二净,到头来受害的还是出口商。试想若交易上没有问题,买方有需求,卖方也供货配合,就没有交易不成的道理,信用证只不过是交易双方的一张凭证罢了。

当然钨制品出口信用证交易也未必全无优点,尤其在台商的充分运用下,信用证已成为出口商向银行融资的工具,也是进口商虚报成本,用信用证操作来保留利润的方式之一。虽然,贸易业者基于不同的财务目的而对信用证有不同的需求,但仍需仔细地检视信用证的操作成本,毕竟信用证是一种成本高、却又不见得有保障的清偿工具。

取得授信的成本

在钨制品出口信用证交易中,第一步是取得银行的授信。授信业务对银行而言,是具有财务风险承担的责任,因而必须评估授信对象的偿债能力,以及该笔授信项目的风险程度,并据以建立授信者的债信等级与风险权数标准,厘定出妥当的授信条件。所谓授信条件,指的是价码与担保。债信等级高、交易风险低的案子,通常银行会给予「无担保授信」或「部分担保」的条件,而且在利息加码、手续费或兑换汇率也会便宜些;但纵是债信等级不错,而交易风险高的案子,若是不留点担保品,银行还是不愿意承作的。当然,新成立的公司,尚无债信可供评等,若要开张信用证或保证函,没有担保品也是行不通的。

银行所认定的担保,一为现金或定期存款;二为政府或金融机构的保证;三为不动产或动产的设定抵押。而这些担保品都是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银行可迳自处理而变现的保障。所以,客户的债信等级不高,而授信内容的交易风险又达相当的程度时,银行一定会要求「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才肯授信。

虽然取得授信有其一定的担保成本,但也不尽然对业者完全不利。通常理财有个不变法则,就是尽可能把资产留在强势货币,而把负债挂在弱势货币,一方面有利于资产保值,另一方面当负债(银行借款、信用证余额、应付票据及应付款等)帐上的弱势货币贬值,届时还起来就轻松多了。

降低授信成本之道

对应跨国投资及三角贸易作业的需要,争取不同地点的银行授信,已成为跨国公司财务调度重要的一环。以活跃于国际贸易舞台的台商为例,大多数企业均拥有多张公司执照,其中包括台湾的母公司、香港(或新加坡)的纸上公司及东南亚(或大陆)的加工厂等。

以母公司为接单及采购中心,凭藉著过去的商誉及不动产实力,利用这些债信,一方面可向上、下游原料厂赊购原料,运往海外子工厂;二方面可跟本地银行作信用证、押汇、贷款;而香港子公司则利用香港政府对境外所得不课税的好处,在台湾的OBU做生意。香港子公司也可利用母公司既有的授信额度,向原往来银行借一笔钱转存,或是在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中,请原来银行开保证函给香港的授信银行,以建立子公司在海外的债信能力。

另外,若加工厂设在东南亚或大陆,则依其币值状况与政经情势,或基于节税的考量,将资金的投入控制在刚好支应营运之需。若是大笔资金已购置固定资产(如土地、厂房或机器),则千方百计也要把固定资产做抵押,转变为授信额度,再利用银行的保证把额度移转到香港操作、运用。如此,一旦海外工厂因政治因素或经营不善而失败,尚可全身而退。这也刚好符合「资产留强势,负债挂弱势」的理财基本原则。

减轻押汇成本的方法

钨制品出口信用证交易的场合,通常由进口商(申请人)基于自己在银行的信用额度选择开状银行,出口商(受益人)是难以左右的;但是站在出口商的立场而言,也有绝对的权利、能力选择以自己的银行作为通知银行,因为这事关出口一方的作业时间与成本效益。

一张透过通知银行转通知的信用证,必须先由通知银行寄来信用证通知书,而后再由公司检附相关文件及八百元的通知费用支票,通知银行至此才会把信用证正本和缴费收据寄回,其间往往耗费许多时日;反之,若透过和自己有往来的银行作为通知银行,既省下通知费用,又能以最快的方式邮寄或亲自签收,当然这种信用证目前还是少数。

今天若我们要求客户直接将信用证开到指定的往来银行做通知,很不幸的客户总会回覆,其开状银行未与指定银行通汇,没有交换密码,因而开状银行不得不将钨制品出口信用证发给与其有通汇关系的外商银行。事实上,没有通汇协定的两家银行间,仍然可以利用别人的密码来交换重要电文,甚至做信用证通知。而在国内,银行同业之间的「代解电码」为纯属义务帮忙,都是不收钱的。

一般出口商收到信用证,若不是来自往来银行,除上述所说的时间与通知费用负担外,同时信用证上可能还被加上「限制押汇」的条款。平常信用证的押汇,银行只收取千分之一的手续费,及十二天左右的垫款利息,若是遇有「限制押汇」条款的信用证,就必须收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而由押汇银行与第一押汇银行四六拆帐,厂商因而凭白多付了加倍的手续费用。

限制押汇条款是开状银行自己加进信用证里头的,通常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绝对有权利要求开状银行不要加任何限制押汇条款,否则这条款会直接影响到出口商的押汇成本。斧底抽薪的办法,是请进口商在开状时,坚持开状银行把信用证开到出口商的往来银行,或至少要求不容许信用证中被加上「指定银行」的条件。总之,如果要避开转押汇的欺负,唯一的办法是从买方下手,一举把「指定银行」、「付款银行」、「特别寄单求偿指示」等条款封杀,才能节省成本。

垫款利息天数有商量空间

在台湾及东南亚各国,出口商习惯要求银行垫付押汇款,通常也只有自己往来的银行才肯垫付。一般根据欧、美国家的习惯作法,押汇银行是不垫付款项,承诺付款的只有开状银行而已,押汇银行的任务就是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代为提示单据并且进行求偿,要收到钱后才给出口商,也就是「进帐后付款」的意思。但在台湾及东南亚各国,出口商习惯请银行先垫付款项,因而产生了垫款利息。

一般出口商在押汇时,经常被押汇银行收取十二天左右的垫款利息,若是银行事后发现进帐的日期太晚,还会回过头来补收好几天的利息。关于垫款天数的计算,可依信用证的「求偿指示」分为「授权求偿」与「到单付款」两种。前者系押汇银行一面寄单据,一面则向补偿银行求偿扣款,若在下班前发电报,在明天早上快递还没来收件前,进帐通知已经放在桌上了,虽然进帐速度快,但仍未解除拒付风险,银行还是收取了十二天的垫款利息,另外还有一笔补偿银行费用要付,遇到这种信用证押汇情况,出口商是可以向银行争取较少天数的利息费用。

而后者「到单付款」,则是在开状银行收到押汇单据后,才会汇款至押汇银行,一般进帐为八至十一天左右,进帐时已无拒付风险,也无补偿银行费用,基本上收取十二天的垫款利息是还可以接受的。

至于远期信用证垫款息天数是较具争议的部分,若远期汇票票期的起算基准为开状银行承兑后起算,那么厂商就得祈祷押汇银行早些寄单以便早点承兑了。

跳出保兑信用证的迷思

依钨制品出口信用证的交易精神,是由开状银行出面向出口商承诺,只要单据齐全,保证付款。因此,出口商能否顺利取得货款,除了交易对手的风险,也包括开状银行的经营风险,于是产生了「信用证保兑」的工具,来规避开状银行的倒帐风险。

信用证保兑所涵盖的功能,是当开状银行倒闭或汇不出钱时,则由保兑银行来承担付款的义务,至于针对单据瑕 所造成的拒付并不在保兑的求偿范围之内。出口商如果担心信用证的开状银行没有履约付款的能力,寻求保兑当然会比较有保障。但根据经验显示,信用证押汇时,开状银行不付的情况是少之又少,其中的九九%并非银行付款能力出问题,而是拒绝付款,最大问题是出于单据的瑕 ,或说穿了就是交易对手出了问题。当然这样的状况,保兑银行是不必负责任的。

至于保兑费用则可由开状人或受益人负担,端看信用证怎么规定。在费率方面因每个银行对各地区、各国家风险认定不同,价码也随之有很大的差距,有低至每季○ 二五%,也有高至二 五%的水准,两者相差有十倍之谱。因此,信用证保兑可不是随便乱用的。

从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来探究其他国家银行付款能力的风险问题,如大陆的几家主要银行,都是国营银行,而越南的Vicombank和Eximbank也是一样根本不会倒;猜测这些银行会倒闭,就如同猜测这些国家会在一百八十天内亡国一样的可笑。

另外,菲律宾银行虽然不全是国营的,但在该国,银行为特许的产业,竞争少,利益丰厚,也是属于不会倒的类型。其若因国家外汇短缺而有外汇管制,但每张信用证也是由中央银行审批后方能开出的,更无须担忧汇不出外汇。因此,若这些地区每张信用证皆要求保兑,其费用支出一定相当可观。其实厂商真正该注意的是那些银行泛滥国家中的小银行,和外汇短缺但审批不严的国家所开出的信用证,这才是把钱用在刀口上。

钨制品出口信用证对贸易业者所带来的利弊得失,端看厂商怎么加以运用。厂商若是基于融资或留存利润的目的,信用证不失为一种好的财务操作工具,不妨多加利用;但若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考量,则奉劝大家跳出这个迷思,多在慎选交易对手、交易条件、乃至于验货、运货、交货层次上严加控管,而不必在文件上钻牛角尖,才是上上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