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出口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产生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拟定的,作为国际商会74号出版物,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该惯例的拟定是为了调和钨制品出口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的争议。

1926年3月5日,在国际商会第20次会议上,美国委员会提出一项关于统一商业信用证规则的报告。该项报告引起了国际商会的重视,从而由"汇票支票常委会"着手起草,1929年写成一份统一惯例:《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在阿姆斯特丹大会上通过,建议1930年5月15日实施。

此后,统一惯例共经过六次修订和更新,并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1993年,为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二、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共计49条,各条款规定了不同的责任范畴。这些条款基本可分成七大部分:

(一)关于总则和定义

这部分条款主要涉及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钨制品出口信用证的含义、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的关系、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二)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

这部分条款内容主要涉及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信用证的撤销、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钨制品出口信用证的类型、电讯传递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三)义务与责任

这部分条款内容主要涉及审单准则、不符单据与通知、单据有效性的免责事项、信息传递上的免责事项、不可抗力、被指示银行****的免责事项、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四)单据

这部分条款内容主要涉及出单人不明确、未规定单据签发人或内容、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海运提单、不可转让海运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运输单据、快邮和邮寄收据、运输代理人的运输单据、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和计数及发货人的名字、清洁运输单据、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保险范围的类别、一切险的范围、商业发票、其它单据。

(五)其它规定

这部分条款内容主要涉及钨制品出口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的容差、分批装运/支款、分期装运/支款、提交单据的到期日和地点、到期日的限制、到期日的顺延、交单时间、装运日期的一般表述、装运期限的日期术语。

(六)可转让信用证

(七)款项让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