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出口托收与航运单据介绍

使用钨制品出口托收为支付方式,出口商首先要考虑的当然是进口商的资信作风。因为出口托收对出口商来说是先发货后收款,他承担的风险很大。为防止发货后收不回货款,就必须再考虑怎样达到一手交货(包括货物所有权)一手收钱的目的。而在国际贸易中能起到货物所有权权状作用的单据只有可流通可转让的航运提单,因为航运提单才具备物权凭证的重要功能。进口商付了货款才能从代收银行赎回全部单据,其中就包括了提单,然后他才能凭提单从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手里提取货物,完成他购货的过程。

钨制品出口商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里必须订明装运方式为单式海运,运输单据为提单。而且提单应是作成出口商抬头或空白抬头,经出口商背书成为可转让的提单,此提单绝不能作成进口商为抬头,使货权在货一上船就让渡给了进口商。

为什么托收钨制品出口不能用陆运空运或邮寄(包括快递)为运输方式呢?这是因为陆运、空运或邮寄(包括快递)方式下的运输单据只起货物收据和承运契约的作用,各该运输的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或地)后,不凭运输单据就通知收货人和放货给收货人,起不了物权凭证的作用,也就不能符合出口商对进口商一手付钱一手提货的要求。

目前欧美还流行一种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因为它是不凭提货的运输单据,起不到或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和作用,所以在托收出口中不能采用。出口商要保障货物所有权,还需在成交合同中订明货价条件为CIF,由出口商自己投保和掌握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状)。这样在货物运输途中出险,他仍可利用索赔权向保险公司获得货款的赔偿。如果他报价成交用了FOB或CFR价格由进口商投保,那未他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