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出口航空运单填写规范说明

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1.始发站机场:需填写IATA统一制定的始发站机场或城市的三字代码,这一栏应该和11栏相一致。

1A: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

1B:运单号。

2.发货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写发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

3.发货人账号:只在必要时填写。

4.收货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应填写收货人姓名、地址、所在国家及联络方法。与海运提单不同,因为空运单不可转让,所以“凭指示”之类的字样不得出现。

5.收货人账号:同3栏一样只在必要时填写。

6.承运人代理的名称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号。

8.代理人账号。

9.始发站机场及所要求的 航线 (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这里的始发站应与1栏填写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只有在采用特殊付款方式时才填写。

11A(C、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

11B(D、F).承运人 (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12.货币(Currency):填入ISO货币代码。

13.收费代号:表明支付方式。

14.运费及声明价值费(WTVAL,weight chargevaluation charge):

此时可以有两种情况:预付(PPD,Prepaid)或到付(COLL collect)。如预付在14A中填入“”,否则填在14B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货物运输中运费与声明价值费支付的方式必须一致,不能分别支付。

15.其它费用(Other):也有预付和到付两种支付方式。

16.运输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在此栏填入发货人要求的用于运输的声明价值。如果发货人不要求声明价值,则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17. 海关 声明价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发货人在此填入对 海关 的声明价值,或者填入“NCV(No customs valuation)”,表明没有声明价值。

18.目的地机场(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写最终目的地机场的全称。

19.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货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

20.保险金额(Amount of 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险业务而客户也有此需要时才填写。

21.操作信息(Handling Information):一般填入承运人对货物处理的有关注意事项,如“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 托运 人提供活动物证明)”等。

22A--22L 货物运价、运费细节。

22A.货物件数和运价组成点(No. of Pieces RCP,Rate Combination Point):填入货物包装件数。如10包即填“10”。当需要组成比例运价或分段相加运价时,在此栏填入运价组成点机场的IATA代码。

22B.毛重(Gross Weight):填入货物总毛重。

22C.重量单位:可选择公斤(kg)或磅(lb)。

22D. 运价等级(Rate Class):针对不同的航空运价共有6种代码,它们是M(Minimum,起码运费)、C (Specific Commodity Rates,特种运价)、S(Surcharge,高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R(Reduced,低于普通货物运价的等级货物运价)、N (Normal,45公斤以下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Q(Quantity,45公斤以上货物适用的普通货物运价)。

22E.商品代码(Commodity Item No.):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

22F.计费重量(Chargeable Weight):此栏填入航空公司据以计算运费的计费重量,该重量可以与货物毛重相同也可以不同。

22G.运价(RateCharge):填入该货物适用的费率。

22H.运费总额(Total):此栏数值应为起码运费值或者是运价与计费重量两栏数值的乘积。

22I. 货物的品名、数量,含尺码或体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货物的尺码应以厘米或英寸为单位,尺寸分别以货物最长、最宽、最高边为基础。体积则是上述三边的乘积,单位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

22J.该运单项下货物总件数。

22K.该运单项下货物总毛重。

22L.该运单项下货物总运费。

23.其它费用(Other Charges):指除运费和声明价值附加费以外的其它费用。根据IATA规则各项费用分别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前两个字母是某项费用的代码,如运单费就表示为AW(Air Waybill Fee)。第三个字母是C或A,分别表示费用应支付给承运人(Carrier)或货运代理人(Agent)。

24-26.分别记录运费、声明价值费和税款金额,有预付与到付两种方式。

27-28.分别记录需要付与货运代理人(Due Agent)和承运人(Due Carrier)的其它费用合计金额。

29.需预付或到付的各种费用。

30.预付、到付的总金额。

31.发货人的签字。

32.签单时间(日期)、地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

33.货币换算及目的地机场收费纪录。

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并未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但这种标准化的单证对航空货运经营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航空货运业向电子商务的方向迈进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