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条冒充钨金骗取银行贷款

仪征市法院公布一起特大骗取贷款案件。被告人朱某、王某、陈某、刘某、路某等5人用只值42万元的一吨多“钨条”,冒充价值近9000万元的“钨合金”,以此作为抵押,骗取银行贷款1800万元,用于还债、注册新公司和购买豪华轿车等,至今仍有1000万赃款未追回。目前5被告犯骗取贷款罪,已被判处1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为骗取银行贷款,持虚假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白金、钨合金等稀有金属可进入银行质押贷款的会议纪要通知》,以及上海一家公司委托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授权委托书等手续,以金属钨条冒充昂贵的“钨金”作为质押物寻找贷款人。朱某通过被告人王某的介绍,认识了仪征一家道路工程公司负责人(该公司并不知内情),双方约定以上海公司提供“钨金”作为出质人,由该道路工程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由两家公司使用,此后银行核准了该道路工程公司的借款人身份。

银行同意上海公司以“钨金”作为质押物后,被告人朱某到湖南株州以每吨42万元的价格购回1吨多金属钨条存放在上海,后运至仪征。银行要求上海公司对其提供质押的“钨金”出具产权证明并进行价值评估。眼见骗局要露馅,朱某为隐瞒钨金的来源及真实价值,与被告人王某商议,请另一名被告路某想办法弄到矿业公司出具的产权证明。路某明知被告人朱某、王某将该产权证明用于银行贷款,并未通过矿业公司,而是通过他人取得虚假的产权证明。该证明上载明,上海公司提供的1.01845吨钨金为该矿业公司依法出售的,并将该“证明”传真并邮寄给了银行。

为彻底打消银行的顾虑,几名被告制作了矿业公司的标牌钉在原包装箱上,并在伪造的装箱单上加盖了假厂名和印章,此外还伪造了上海公司和仪征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钨金买卖合同”,供评估机构对质押物金属钨条的价格评估参考。骗子还将该批钨条的虚假产权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白金、钨合金等稀有金属可进入银行质押贷款的会议纪要通知》等虚假文件,提供给评估机构,申请对质押的“钨金”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出具了每公斤“钨金”价值人民币14.5万元的评估报告,以此计算,质押在银行的19箱 “钨金”价值近9000万元。

银行发放了人民币1800万元贷款。贷款到账后,仪征某道路工程公司、被告人朱某、王某按约定各得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朱某给被告人陈某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陈某已全部退出赃款),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10万元,其余主要用于偿还债务。被告人王某所骗贷款600万元中,330万元用于还债,另将50万元提供给被告人路某用于成立新公司(案发后,路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2万元、“帕萨特”轿车1辆)。

新闻延伸

何为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前,我国《刑法》第193条仅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该罪规定,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但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难度很大。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无罪,要么量刑过重。有的案件虽然给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损失,但由于不能定贷款诈骗罪,致使此类案件呈现高发趋势,甚至成为某些人打法律擦边球的渠道。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充分考虑到了实践中行为人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虽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骗取了金融机构信用与贷款,使金融资产处于非正常的高风险之中,所以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