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制品外贸检验的常见问题
我国虽然是世界重要的贸易大国,但我国现行的商检口商品检验制度却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商检行为,实际上有高达80%-85%是不必要的,钨制品外贸检验显失当。包括:进出口商检目录存在法理偏差,进出口商检技术法规体系缺失,进出口商检存在重复检验问题,进出口商检难以衔接国际规则,等等。
一、种类表的结构与特性表明现行商品检验存在严重偏差
按照《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归类,2005年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共6567个种类(不包括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这6567个商品可分别列入19个不同的商品编码类别和种类细目中,其中针对进出口商品安全、卫生特性检验的商品数量分别占总数的21.14%、17.25%、4.49%,三类商品总共仅占到合计总数的42.88%,不到总数的一半,而针对钨制品外贸常规性能质量、数量、规格、型号、重量、包装等检验的商品数量分别占总数的23.19%和33.93%,合计占57.12%。
商检种类表结构也不合理。出口商品检验种类(N代码)2228个,比进口商品检验种类(M代码)多705个,占总量的59.4%;全部出口商品检验检验种类(包括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R代码)3361个,比全部进口商检种类(包括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S代码和民用商品入境验证L代码)还多155种,占全部商品检验种类总量的51.18%。
从实际检验情况看,非安全、卫生的商品检验所占比重过大。2004年全国钨制品检验货物中,主要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10.94%和8.28%,部份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57.16%和75.62%,基本不涉及安全、卫生类的商品检验验疫批次/货值占检验检疫总批次/货值的31.90%和16.10%。可以说,有41%以上的商品检验执行的是1989年《商检法》职能,而根据修订后的《商检法》,这557.52万批/2347.04亿美元的货物应该是不需要纳入检验检疫范围的。
2003年出口商品检验批次占了进出口商检总批次的64.94%,2004年甚至提高到66.41%。2004年出口商检总批次833.33万次,比进口商检多411.74万次。由于商品检验工作量主要与批次有关,而与商品检验金额关系不大,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检工作,约三分之二精力是放在出口商检上。
二、现行商品检验种类和内容未充分体现《进出口商品检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02年我国对《商检法》进行了修改。商品检验立法宗旨中取消了原有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要求,而将社会公共利益列为商检口商品检验的内容与目标,同时也首次提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的要求;把种类表制定原则从"对外贸易发展需要"明确更改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规范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对尚无检验依据的情况提出了规范的处理原则取消了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的检验要求,同时取消了依照对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的规定。但从实施近4年的实际情况看,现行商品检验行为与新《商检法》的要求仍有很多不相符合的地方,这在商检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中有清晰而且广泛的体现。
从1950年3月中央贸易部第一次颁布《检验商品种类表》到2005年1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商品检验种类表共进行了21次制定和调整。初始阶段以出口钨制品检验为主,但1980年代后期以后进口商检越来越受到重视,进口商检种类表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商检。但直到目前为止,出口商检种类仍然超过进口商检种类,2005年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出口食品监督检验)3361种,比进口商检(包括进口食品监督检验和入境民用商品验证)的3206种多155种。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种类表)存在法理偏差
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种类表)确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的规模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合格评定活动,对所有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强制性检验。但由于现行商品检验种类表的确定和实施与《商检法》立法宗旨存在较大偏差,强制性商检目录过于宽泛,目录结构严重不合理,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技术规范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商品检验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力度不够,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