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钨制品外贸的通关指南

一、海关申报。

钨制品到几内亚港口后,货主凭航运公司提供的原始提单向海关总署申报,海关总署核对后即可将原始提单交与sgs驻几商检机构。sgs根据商品性质及来源重新估价,并按当日银行外汇牌价计算(一般十天更换一次牌价)货物总金额。提货人凭sgs的估价单到几中央银行缴清相当于货款41.31%的海关关税(银行设有专门帐户)。凭此,海关关长签署货物验放文件。在提货时,海关总署派专员在货物出关前开箱验货,并随集装箱到卸货地点监督卸货。

二、关税计征制度。

(一)征税总体情况:

几税则规定,所有钨制品外贸税均按价值、重量或其他单位量(个数、升等)计征税款。

1、商品按价值征税。

1)进口:进口货物的报关价值按《布鲁塞尔公约》附件1和附件2条款确定。

2)出口:出口产品申报的价值既是钨制品出关地价值,也是商品本身价值加上出口前的运费、佣金、包装及所有供出口的费用,即出口货物直至边境和装运码头的一切费用。

2、按重量征税-特殊征税商品的实际缴税可按以下因素计税:

毛重:即商品加包装的重量。

半毛重:毛重减去第一层外包装的重量。

半净重:即商品加第一层内包装的重量。

净重:除去所有包装的重量。

皮重:所有包装的重量。

毛重申报:所有货物进出口时均须申报毛重。

(二)进、出口关税

1、进口税类(DDE):进口关税

A.进口关税以报关值,即进口钨制品到岸价作为征税基数。税率有两种:

(1)减税率:2%,按此税率征税的主要商品有:活畜、大米、未变性乙醇(酒)、食品工业废料与渣物、医药制品、农用杀虫剂、杀真菌剂和除草剂、橡胶医药卫生制品、机器、农用拖拉机、轮椅和残疾车。

(2)其余商品按正常税率:7%征税。

B.进口国库税(DFE):以商品到岸价计税。税率有两种:

(1)减税率:6%,按此税率征税的主要商品有:活畜、医药制品、无变性乙醇(酒)、大米、面粉、食用油。

(2)其余商品按正常税率:8%征税。

2、出口税类:

(1)出口国库税(DFS):2%;
(2)转口税:2%。

(三)其他征税情况

1、增值税(TVA):几政府1995年6月30日l/95/035法令规定实行增值税制,以此取代营业额税(TCA)。

2、消费附加税(SC):以商品到岸价为基数。

3、石油制品特别税(TSPP):以升为单位计税。

4、注册税(TE)。

5、存放税(TEN)。

6、仓储税(DM)。

7、过境税(DT)。

其他征税有:

1、海关手续税(RTL)。

2、铅封印税。

3、临时输入税(R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