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的钨制品外贸关税政策

也门属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工农业基础较为薄弱,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大量生产资料、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依赖进口。根据也门中央统计局的统计,2004年,也门进口总额达到39.6亿美元,较2003年增长了9.26%,进口商品以各类粮食、药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汽车和各类轻工产品为主。面对日益增长的国内需求和渐趋活跃的对外贸易,近年来,也门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关税和进口环节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不断优化关税税率结构,积极发挥海关税收对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调控作用,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以关税为主、以销售税和增值税等进口环节税为辅的较为完备的关税政策体系,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关税

1995年以前,也门曾一度对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由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直接管理。1995年内战结束后,为推动贸易自由化,也门政府对外贸进行改革,放松了进出口管制,取消了大多数商品的进口限制和进口许可。1997年,也门政府颁布了第37号关税法,对所有进口商品的税率做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构成了现行关税政策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也门本国经济的逐渐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加入WTO和GCC(海湾合作委员会)准备工作的推进,也门政府又在第37号关税法的基础上,对大部分商品的税率加以调整,于2005年出台了第41号关税法。新关税法中,包括汽车、农用机械、固定和移动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主要进口商品在内的大多数商品的关税税率均下调至5%,基本实现了与GCC国家关税税率的接轨。其内容分为21个大类,共99章,主要包括:

第一类、活动物及动物产品

第一章活动物
第二章肉及食用杂碎
第三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它食用动物产品
第五章其它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六章活树及其它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产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第十章谷物
第十一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含油籽仁及果实;杂项籽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它植物的液、汁
第十四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它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它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糖及糖制品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它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饮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二十五章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及矿灰
第二十七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产品

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
第三十章药品
第三十一章肥料
第三十二章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它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它胶粘剂;墨水、油墨
第三十三章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第三十四章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第三十五章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第三十六章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第三十七章照相及电影用品
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其制品

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
第四十章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
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一章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第四十二章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四十三章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它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
第四十五章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四十六章稻草、秸秆、针茅或其它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它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章木浆及其它纤维状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
第四十八章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第四十九章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它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五十章蚕丝
第五十一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二章棉花
第五十三章其它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第五十四章堆叠或手工细线
第五十五章堆叠或不连续的手工纤维
第五十六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它工业用绳
第五十七章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它铺地制品
第五十八章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第五十九章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第六十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第六十一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二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六十三章其它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第十二类、鞋、帽、雨及遮阳用伞、拐杖、鞭子及其附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
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六十四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附件
第六十五章帽类及其附件
第六十六章雨伞、遮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附件
第六十七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第六十九章陶瓷产品
第七十章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仿宝石、贵金属、表层加镀的贱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钱币

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仿宝石、贵金属、表层加镀的贱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钱币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七十二章钢铁
第七十三章钢铁制品
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
第七十五章镍及其制品
第七十六章铝及其制品
第七十七章(保留)
第七十八章铅及其制品
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
第八十章锡及其制品
第八十一章其它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第八十二章贱金属工具、器具、刀具、餐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三章贱金属杂项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收音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
和重播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四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第八十五章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收音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播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运输设备

第八十六章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第八十七章汽车、拖拉机、自行车、其它车辆及其零件、附件
第八十八章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第八十九章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
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章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九十一章钟表及其零件
第九十二章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三章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杂项商品和产品

第九十四章家具;医用家具;褥垫、床垫支架、靠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娱乐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八章旅行者携带的非商业用途的物品
第九十九章(备用章节)除大幅下调关税税率外,新关税法还对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予以免关税,这些商品主要有:

(一)小麦、面粉

(二)大米

(三)避孕药品和用品

(四)部分书籍、报刊、杂志和纸制宣传品

(五)黄金、白金

(六)部分型号的电子计算机

(七)供残疾人使用的车辆、轮椅

(八)部分体育和娱乐器材

此外,新关税法还对部分亵渎宗教信仰、污染环境和危害健康的商品做出了禁止进口的明确的规定,这些商品主要有:

(一)猪及各种以猪为原材料的食品和制品

(二)罂粟;可卡叶;印度大麻;鸦片

(三)各种含酒精的饮料

(四)黄彰油精、胡椒醛等部分化学制剂

(五)部分矿产制品

(六)化工废料

(七)二手汽车轮胎和二手橡胶制品

二、进口环节税

除关税外,也门政府还对进口商品征收相应的进口环节税。目前,这部分税收主要包括销售税、增值税和商业利润税。

(一)销售税

2005年,也门政府在颁布新关税法的同时,也公布了销售税的征收法案,规定对用于批发和零售的所有进口商品开征销售税,税率统一为5%,缴税金额在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货值+关税)基础上计算,由各地海关与关税一同征收。同时,对于部分特殊商品的销售税税率,销售税征收法案也单独做出了规定(见下表)。

部分特殊商品销售税税率表

商品名称税率

小麦免税

面粉免税

大米免税

药品免税

纯金免税

香烟90%

武器弹药90%

珠宝3%

金饰品2%

(二)增值税

也门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缴税金额在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基础上进行计算,由各地海关与销售税一并征收。

(三)商业利润税

商业利润税的税率统一为1%。

(部分内容译自也门共和国2005年第41号关税法阿拉伯语文本)

驻亚丁总领馆经商室

二○○六年六月